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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关于古代中国有无法学之问题多有聚讼。① 此由盛行今日中国之法学理论,其思想主旨大体源自西方之故。然而,法学在古代中国亦非绝乎其类。笔者以为,中国古代自有法学,亦自有其系统的法理学说。而且,中国古代法学很早就推出了“法理”的概念,展现出学理上自觉的成熟。这个法学理论成熟的过程主要发生在中古时期。南齐永明九年,廷尉孔稚珪上奏《新定律注表》,开篇言道:“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是以古之圣王,临朝思理,远防邪萌,深杜奸渐,莫不资法理以成化,明刑赏以树功者也。”[1]他认为,法理就像绳墨,是国家权力运转、民众行为规范必须依照的根本准据。君主应以“法理”为本,掌控国家秩序,杜绝奸邪之乱,依据“法理”制定法律,并运用刑赏手段维护其权威。在孔氏看来,“法理”处于治国之策的核心和基础地位,是国家政治与法律制度背后的原则性和支撑性的理论依据。无独有偶,北魏侍中孙腾亦曾上书言到:“法若画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轻重。”[2]实则,二人倡言“法理”,所反映出的是中古时期法律观念和法学理论的一种深刻变化,前此所未有,后此则绵远流长。 胡适先生曾言: “我们必须研究中古思想,方才可望了解古代思想的本来面目,又可望了解近世思想的重要来历。”[3]中古“法理”概念的出现,对于自汉至唐法制文明的演进有莫大贡献。故极有必要详考中古“法理”之源流、内涵、特征,且明辨其历史意义。 一、中古“法理”之源流 (一) 上古法学与秦汉法制困局 我国古代法学理论虽可溯之久远,然而“法理”概念却非自始有之。春秋以前,古代思想家论法一般不出德、礼、政、刑等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范畴,直到战国才开始认真思考法律自身的具体理论问题,墨子率先谈到法的形式要件。① 名学此时亦与 法学渐有初步接触,由是而有刑名学。其后,法家诸子如商君、韩非以及《管子》的作者们皆顺此方向加以申述。② 然而基于推动变法之现实需要,战国法家将更多的思考精力放在了社会进化、人性本恶、刑无等级、以刑去刑等宏大的法哲学命题上,意在藉此鼓吹“法治”的必要,尚未涉及法律体系的构建与运转等具体理论问题。 李悝《法经》六篇中有专章总结法律适用原则的《具律》,体现出当时的法学理论水准。但是,其简要的内容和处于篇末的位置说明那时候的法学理论抽象能力和认知水平都还很低,法学的具体理论亦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总之,以法律体系的构建逻辑与运转原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学理论思考尚非当时主流。 在先秦时期,对此理论问题之重要性有所关注并富有独特见解的,是兼宗儒法的礼学大师荀况。《荀子·君道》讲:“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虽博,临事必乱。”显然,荀子已经深刻地意识到,法律绝非一连串零碎法条的简单累加,在著之图籍、设之官府、布之百姓等形式外观背后,存在着一个更需加以重视的法学理论的逻辑构建问题。只有依照特定的抽象原理即“法义”将数量繁多的法律条文即“法数”组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有效运转的法律体系,这就像是用一根红绳将一粒粒珍珠串联起来一样。然而遗憾的是,荀子的主张终为淹没于历史喧哗中的先声,并未得到后世之重视,遂生出秦汉时严重的法制困局。荀子虽无实践经验,却隐约预见到了后世秦汉法制之弊。 由此可见荀子之先知先觉。其理论敏感性与理论洞察力,远在商君、韩非等法家学者之上,亦远非后世秦汉律家所可匹及。实则荀子之后,秦汉法律之学并非没有发展,只不过当时学者在关注宏大法哲学命题之后又急转直下,又将注意力集中于法律注释、司法释疑等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之上。这既表现出秦汉法学极强的实践精神,又反映出其明显的理论匮乏。秦之《法律答问》体现的就是这种以指导司法实践为主导的法律解释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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