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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法制理论和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的概念 一、政府法制理论的概念 政府法制理论是在政府法制建设实践工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理论论述或者学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科学的、系统的体系。从我国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关于政府法制理论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和概括,体现了不同视角反映出来的认知程度,也体现了政府法制工作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内涵和特征。笔者认为,我国的政府法制理论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随着政府法制建设实际工作的产生和发展应运而生的,是与政府法制建设工作的实践活动密不可分的,是一种综合性、边缘性和集合性共生的理论。即:政府法制理论是关于政府全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系统性理论。 政府法制理论是以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的职责、权力、工作程序、行政行为、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如何限制和监督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滥用职权,如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务员的行为与程序,如何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和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行政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等为主要研究任务,为政府全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提供理论上的引导、支持、支撑、创新、促进和推动等服务。 政府法制理论是涉及政治学、领导学、管理学、经济学、行政学、法学、哲学和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综合性理论,也是一种边缘学科理论,是对政府法制建设工作实践活动取得的经验的理论总结、概括和提升,又是政府法制建设实际工作创新的基础和前提。 二、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的概念和范围 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部门)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包括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的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制定、规划计划实施、理论成果交流、理论成果应用等活动及其内容。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既是一项理论性研究工作,又是一项在政府法制建设实践活动基础上的创新性工作,还是一项为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上的引导、支持、支撑、创新、促进和推动的服务性工作。 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的内容范围既包括政府全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也包括政府法制工作自身的发展规律、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还包括法制协调统一、市场竞争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稳定和谐等。 关于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的地位 一、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是政府法制建设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法制建设整体工作包括立法、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法制宣传、法制培训等具体业务工作和政府法制理论研究这一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政府法制建设整体工作涉及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宣传等诸多领域和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具有综合性、开拓性、创新性、系统性、复杂性等特点,是对政府全面工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的总体设计、规划、布局和部署,既包括理论研究的内容和工作实践的内容,又包括理论先导、开拓和支撑的内容,还包括在工作实践取得经验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内容。政府法制研究工作的内容不仅包括政府的立法、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法制宣传、法制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也包括政府法制建设自身的体制、机制、运行规则、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律等,还涉及政府法制建设与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等改革发展的关系及其内容。政府法制建设整体工作的推进和发展离不开政府法制理论研究的先导、开拓、创新和支撑。比如: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仲裁、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程序等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的积极开展,以理论发展促进政府法制建设各项具体实际工作的开展,并在实践基础上取得了创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等体现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中,并对这些制度的落实和具体体制的试点和推广工作起到了理论指导、支持和支撑等作用。因此,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是政府法制建设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法制建设整体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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