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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及体系研究
时间:2016-12-03 23: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摘要:现有的法学课程教学在理论性方面形成了前后有序、纵横交错的体系但在实践性方面或有所缺乏或零敲碎打,随意性很大,没有相应地构成科学系统,不能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应以理论为指导,以知识为基础,以实践为要点,以能力为归宿 构建一个与法学课程理论性知识相适应的实践环节体系,以求更好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业能力,适应新时期形势的需要。

关键词:法学;教学;实践环节;体系

  法学课程不仅指大学里法学专业所开设的专业课程, 而且包括法律专业(如我国设立的法律硕士专业)所开设的专业课程。如果更广义地说, 则还包括非法学、法律专业中开设的法学课。当然, 我们这里是就前两者而言的, 并侧重于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所开设的专业课程。法学本科专业所开设的法学课程, 连选修课在内至少都有二十多门, 其主干课也有十几门, 如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婚姻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律师与公证制度、司法文书学等, 这些课程在教学中有的为基础课, 如法理学;有的为其它法学课程的预修课, 如民法学不仅是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具体民事法律部门学的预修课,还是经济法学的预修课, 由此构成法学课程教学在理论性方面的前后有序、纵横交错体系。然而, 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 特别是相应于应用科学之课程的教学, 其内容不仅应当包括理论性的知识, 还应当包括实践性的技能。法学课程从本质上归属于应用科学类的课程, 其教学内容在实践性的技能方面理应占有更大的比例, 受到更多的重视。我国多数学者也认为,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为职业教育, 即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 而不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教育[ 1 ] 。而应用型的法律人才除了学习、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外, 还要接受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 以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具有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只有这样, 才能在走向社会后尽快地担负起法律工作者的重任。

       由此, 大学本科法学课程的教学就要特别强调并充实实践环节的内容。但是, 我国大学本科法学课程的教学在实践环节方面还是不尽如人意, 如法学课程的教学有哪些实践环节, 这些实践环节需要什么条件, 其目的和作用何在, 应当如何安排等等诸多问题, 未见有人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研究, 以得出科学结论, 指导教学实际。现实是或者不重视, 习惯于理论灌输, 实践环节成为可有可无的点缀;或者随意性大, 零敲碎打有之, 错位乱序有之。我们认为, 以理论为指导, 以知识为基础, 以实践为要点, 以能力为归宿, 构建我国与法学课程理论性知识相适应的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体系, 在当前众多院校开设法学专业的情况下,更显其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的概念

      法学课程教学的实践环节属于教学内容的组成 部分, 是“()学什么”的问题, 它不同于教学方法范畴的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法”, 教学法是“怎么教”的问题。例如, 把法学课程教学中常见的“案例教学”同“案例分析”作一比较, 就能清楚地看出两者的区别。按通行的说法, 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利用案例去形象地说明理论知识, 使学生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解评析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把握的教学法。案例分析则是指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实际分析, 从中巩固学到的知识, 尤其是得到能力的锻炼。然而, 有人认为, 从广义上讲, “案例分析”也可纳入“案例教学”的范畴[ 2 ], 这种观点不仅错在混淆了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 还将会进一步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误认为只是解决教师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如何加强实践性教学方法的问题。从我国法律学术界、教育界有关法学教育改革的文献来看, 应该说持这种观点的人为数不少, 因为在他们的文章里大都只着眼于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法, 很少谈及法学课程教学的实践环节, 有的甚至将专业实习这种典型的实践环节误为教学法[ 4 ]。当然, 我们并不否认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意义和作用, 而且在运用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方法时, 必然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学课程实践性内容。然而, 区分法学课程教学的实践环节与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法毕竟是必要的, 在这个基础上加强法学课程实践性环节的研究, 弥补不足, 以推进法学教育教学的改革, 则不仅十分必要, 而且非常重要。为此, 我们先界定法学课程教学的实践环节这一概念。法学课程教学的实践环节是指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组织、安排学生在一定的场地, 使用一定的手段, 从事一定的工作, 完成一定任务, 以获得有关的知识和技能, 巩固已学过的书本知识, 学会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各种实践活动。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的实践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师, 教师只是起指导和辅导作用, 工作必须学生自己去做, 任务必须学生自己去完成;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的实践内容是让学生在课堂内外做练习、观摩、见习、实习等实际事务,要点在于操作, 而不是让学生在教室里听教师讲授;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的实践目的主要是使学生掌握技能, 得以解决实际问题, 重在知识和方法的运用,而不只是使学生理解书本知识。

二、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的种类

      在法学教学中, 究竟包括哪些实践环节呢?由于上述原因, 一些文章虽然是谈法学课程教学法的, 但实际上包含了这方面的内容, 如有人认为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包括“案例教学法、观看实践教学法、旁听法庭审判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咨询和专业实习教学法等六大教学环节”[ 4];又有人认为“实践性教学法”包括案例教学、案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审判、法律实习五种类型[ 2 ];此外, 还有人指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有四种:模拟课堂教学、代理真实案件、在律师事务中的走读计划以及综合运用前三种方法[ 5 ] 。上述观点可以作为我们论及并确定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种类的参考, 但绝对不能照搬, 其中既有我们前述混淆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原因, 不能把“案例教学”列进来;也有不够完整而需要补充的原因, 如本科学生都要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本科生也不例外, 而毕业论文无疑属于教学实践性环节, 我们显然不应该把它撇开不谈。因此, 要论及并确定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的种类, 不仅要考虑法学专业学生的特性, 还要顾及法学专业学生与其他专业学生的共性。我们认为应该从培养目标和学习任务两个方面去着手。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一般可界定为:主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 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从这个方面来说, 审判观摩、审判模拟等都是为达到该目标而在教学中应包含的实践环节。对于学习任务, 本科生除了学习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以及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以外, 均有(教育或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实践环节, 因而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种类不能不把法学专业实习和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纳入。在上述着眼点的基础上, 我们所确定的法学课程教学就主要包括案例分析、审判观摩、审判模拟、取证调查、司法文书写作、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司法见习、司法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这样十个实践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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